CMAC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发布会暨货运代理法律实务研讨会

时间:2016-04-28 浏览:396 发布:乾进国际物流


国际货运代理业在当前世界经济运行中已经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行业。“一带一路”的战略实施,使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和更大的国际市场,但同时必然的也会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带来许多法律风险。国际货运代理业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业务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货代合同条款五花八门,法律权责模糊不清,所以制订一份标准货运代理合同成为当务之急。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多年来在提供海事仲裁服务中深切体会到,制订一份公平合理的合同对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何等重要,尤其在当前航运市场持续低迷、企业面临洗牌重组的情况下。制订航运标准合同是维护我国航运企业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由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转变过程中提升软实力的重要元素。海仲委上海分会于2012年和2014年先后组织专家编辑出版了《航运标准合同系列(上海格式)》第一分册、第二分册,受到了业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因此,海仲委将继续做好这方面工作,加强海仲委机构改革中的公共法律服务职能。

并且,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纷繁复杂又琐碎、极易引起纠纷,用仲裁的方式由专业人士解决争议,具有权威性、灵活性、裁决执行便利性等诸多优势,又可为当事人节省费用和时间。由于物流所涉领域甚广,既包括海上、陆上及空中运输,又包括仓储、装卸、加工、信息、代理、保险等,导致物流争议的管辖权分散,加之物流本身专业性强,这种现状很不利于物流争议的妥善解决。制订海事仲裁条款,对物流、货运代理争议集中管辖,可以有效避免这种管辖权的不确定性、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便利当事人一揽子解决物流、货运代理纠纷。

2015年初,海仲委上海分会调研走访,设立课题项目,委托有关专家开始起草《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在合同制订过程中,海仲委上海分会多次召开专家讨论会、修改数稿,得到了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及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的支持,广泛征求了国有、民营、外资货运代理企业、行业协会、院校、法院、政府部门、律师等各方面意见,形成了包括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简式合同及货运委托书在内的格式文本。

示范条款的起草主要考虑了当前货代行业下述一些现状和问题:首先,货运代理业务的复杂性,货代在整个物流环节中起到链接和润滑的重要作用,涉及多重身份和交叉责任,较为复杂。其次,货运代理企业的利润薄,增值率有限,在社会产业链中处于离不开又不属于高端业务,市场地位相对弱势。再次,货代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操作不当、经营违规是货运代理纠纷与损失的主要原因。第四,货代协议缺乏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导致货代合同履行中一些所谓的惯例一旦涉讼却发现并没有合法合规的依据。

在起草示范条款的基本要求中,我们强调了条款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包含协议要素,体现货运代理行业特点和协议的框架性,最关键的是协议的立足点是公平、公正,平衡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不偏向委托人或受托人,以合法、能切实履行协议、预防风险为关键。这一点也是在协议起草过程中最为困难的一点,因为协议是合同双方合意的体现,但是现实中双方在市场经济中各有不同的地位和不同的利益,加之目前关于货运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通常情况下,委托人的要求是经济、快捷、安全、完好的将货物送交收货人,受托人的要求是尽心尽力、保证能收回费用。所以,为了公平、公正、合理、规范、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能使货运代理市场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大部分人能够接受,为货运代理市场提供一个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较为规范的、有指导意义的货运代理协议,我们反复研究一些具体、关键条款,尽最大可能做到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为了满足大中小各种类型的货运代理企业需要和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和参考作用,我们共起草了协议条款相对比较严密的“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和协议条款相对简单的“货运代理协议(简式)”两个协议文本。同时,考虑到货运委托书在实务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考虑到实务中经常有单票委托而不签订协议的情况,我们又起草了一个通用型“货运委托书”供货代物流企业在货运代理实务中参考使用。

示范条款有十个部分共七十余条款,包括:定义、委托事项、甲方义务、乙方义务、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特别约定、其他约定、协议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协议的生效、修改、终止等。对实务中货代业务履行的一些重点环节进行了约定,例如委托手续、委托内容是否齐全;交接环节和责任期间是否明确;费用计算标准的依据、数额的确定方式;逾期支付费用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责任期间货损货差、延迟的索赔;受托人的免责和责任限制问题;纠纷的处理方式等。

并且,示范条款对实务中容易产生纠纷的突出问题,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相应的约定。例如,第六条第7款约定乙方可以转委托;第三条第6款约定如实际托运人请求交付运输单据的,乙方应向其交付;第五条第2款约定如甲方逾期支付款项,乙方有权滞留甲方委托的任何货物和文件单证;第五条第9款约定因目的港无人提货所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甲方承担等。

海仲委推出的《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力求合同内容反映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体现合法性和公平性,既使合同能够有效履行,又能有效控制法律风险,为协议当事人提供符合法律规范、符合业务实践、便于当事人履行、如有纠纷也利于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仲裁的格式合同。总之,海仲委希望通过《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的制订和推广,能够在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内起到示范和引领的作用,促进我国物流法治环境的提升。

2016年4月27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与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在上海浦东联合主办了“CMAC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发布会暨货运代理法律实务研讨会”,货运代理企业代表及新闻媒体70多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首先由海仲委上海分会秘书长蒋弘,及上海货代协会秘书长李林海致辞。起草货代合同的执笔专家张嘉生先生对《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进行了逐条解读。会议还邀请了外运长航集团总法律顾问杨运涛先生就货代企业如何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做了讲解。最后,演讲嘉宾与企业代表就当前热门的货代实务与法律问题进行了交流互动,研讨气氛热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