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主人与航运公司互诉,广州海事法院执行了!

时间:2021-04-25 浏览:261 发布:乾进国际物流

近日,一起因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从原告告被告,后被告又告原告,其中一方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多次投诉的2宗案件均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历时近3年的恩怨终于尘埃落定,达到了各自诉讼目的。


原来,早在2015年6月,古××、张××的船舶挂靠登记在上海某航运公司名下,该航运公司又以该轮为抵押物从广州某银行贷款,每月从古××、张××的经营收入中扣除应还贷款和挂靠等费用。


后因还贷等问题,古××、张××与该航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产生了矛盾,难以继续合作,该轮于2018年11月被迫停航。2019年3月20日,古××、张××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该轮与上海某航运公司的挂靠合同关系,配合办理该轮产权转让手续。该航运公司以古××、张××拖欠贷款、未支付保险费、公估费、船舶管理费等为由提起反诉。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并作出判决:古××、张××与上海某航运公司之间的船舶经营管理合同解除,同时共同偿还该航运公司欠款及利息;该航运公司在收齐欠款及利息后10日内,清偿完毕其以该轮为抵押物向广州某银行的贷款,同时协助古××、张××办理该轮权属注销和转移手续;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海某航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于2020年12月17日生效。古××、张××急着将该轮投入营运,于 2020年12月30日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着,该航运公司在2021年1月21日亦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扣押该轮。于是,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干警王强认真研究分析案情和双方当事人情况,通知古××、张××只有支付完该航运公司欠款及利息,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


后又了解到古××、张××找来的垫资方担心其代替履行清偿后,该航运公司不向抵押银行偿还该船的抵押贷款,涂销抵押与过户后将被架空,怕发生投资打水漂的顾虑。


对此,王强先从银行着手,向该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请上海海事局确认可协助执行的范围,从而彻底消除了王某和打消了垫资方的顾虑,接着克服疫情的影响,奔赴浙江舟山扣押了该轮。


2021年3月1日,执行干警王强将可行性执行方案告诉双方当事人和垫资方,得到了一致同意。王某代表该航运公司同意法院将古××、张××的偿还的欠款直接转入抵押银行内部账户并由银行自行扣减贷款;垫资方按照判决金额向银行支付完欠款本金及利息;古××、张××在该航运公司注销该轮登记后,并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顺利办理了该轮登记手续。这标志着停泊了近3年巨轮又可以扬帆启航了。


据了解,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往往都是从维护自己利益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但是作为执行干警不能简单地按照判决书执行,既要考虑突出强制性,又要考虑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且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本案执行承办人并不是就案办案,而是本着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初心,顶着被投诉或误解的压力,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诉讼目的和垫资方“钱船两空”的顾虑,牵住了执行环节中的“牛鼻子”,让判决内容真正落到了实处,最终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案结事了。